只需输入几个关键词,AI就能在几秒内生成剧情精彩的短视频。这种创作方式的低门槛和高效率,使得AI生成内容呈现爆发式增长。但狂欢背后,版权问题日益凸显。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发现自家热播剧《庆余年》被人“动刀”了!原来,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里面有“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视频,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
但问题是,网络公司根本没经过科技公司同意,就把《庆余年》切成了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或提供给用户作为视频素材生成新视频。
科技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侵犯了其对《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对方不仅靠《庆余年》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流量。于是,科技公司把网络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李漫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李漫告诉记者:“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被告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影视剧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将之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具体问题包括:1.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软件的AI功能可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剪辑影视作品片段,但被告没有证明他们设置了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避免侵权;3.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直到开庭前,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庆余年》的片段,被告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其软件(含网页)传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第一季)内容的行为;被告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现有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特性并不完全契合,故应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同时,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成熟的发展初期,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以免过度抑制技术创新。在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需全面权衡技术的当前发展阶段、行业普遍认知以及技术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核心要素。既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又划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边界。